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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于下达给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的投资计划,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发展改革委应抓紧进行计划的转发或下达工作,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省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同意,不得调整计划内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截留、转移、挤占或者挪用中央投资。

  第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项目进度每月调度制度。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详细实施进展情况报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项目挂牌公示。所有中央投资项目工地现场,都要挂牌标明项目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并将项目的实施单位、投资规模、开工、竣工时间、施工批准文号等内容挂牌公示,提高项目建设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挂牌由市州对每个项目统一编号并统一样式。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没有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监督检查的总体协调和指导,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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