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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委;

  (二)省有关部门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委。

  对于上述第一种申报渠道,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委。

  对于上述第二种申报渠道,由各市州相关部门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省有关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对于上述第三种申报渠道,可以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扩大内需投向重点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对于省直属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委。

  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申报要求落实好各项前期工作,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环评、土地、规划、配套资金落实等证明文件以及国家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同时还要明确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项目上报国家前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有关部门的审查。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省统一要求,申报提出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九条 对于国家下达的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参照国家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给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需省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提出分解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市州和各部门安排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工作简报等,应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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