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投资[2009]6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确保中央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范围内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包括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和其他中央专项基金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扩大内需相关政策,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主要安排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三)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
(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
(六)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项目。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及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要求,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核上报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扩大内需的投向重点,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投向重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申请、上报申请和安排中央投资。
第六条 明确各级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担配套投资比例。各级财力要向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倾斜,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首先用于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需求,以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需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渠道向国家申报中央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