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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如受送达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统计执法机构应另行制作《送达回证》,注明邮寄的时间、邮局名称等,并在《送达回证》上张贴邮寄凭证和邮寄回执。

  第四十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统计行政机关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统计执法文书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统计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送达统计执法文书必须有两名以上统计执法人员执行,统计执法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第五章 立卷

  第四十六条 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工作,不立案的统计执法检查卷宗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集中立卷。

  立卷归档的原则如下:

  (一)统计违法案件卷宗必须一案一卷,卷宗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包括各执法文书和相关材料,可用于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可依法查阅;副卷包括有关举报的情况、领导的批示、内部讨论等材料,一般用于办案机关内部使用;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四十七条 卷宗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结案报告或者检查报告;

  (五)按时间顺序的各类执法文书和当事人陈诉申辩材料;

  (六)证据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卷宗正卷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统计违法案件卷宗副卷和不立案的统计执法检查卷宗由统计执法机构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丢失或者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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