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由当事人签收,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罚款决定的,还应告知缴纳罚款方式;
(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在两日内向所属统计行政机关备案,统计行政机关应对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七)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七日内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材料、专业统计机构的质疑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统计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经统计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统计行政机关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立案后,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统计行政机关应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送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和处理情况;对于符合《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统计违法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统计执法机构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报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权利。实施听证程序依本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