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询问情况应制作《调查笔录》,统计数据质量的核对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当事人审阅,审阅无异议后由统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统计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方拒签的事实和原因,并由两名以上统计执法人员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其他人应注明身份。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检查阶段完毕后,应及时向统计行政机关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行政机关根据对当事人的检查结果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统计工作规范、无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工作虽有不规范的现象,但尚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制发《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书》;
(二)虽有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但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统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检查后,应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送检查情况。
第三章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实施简易程序应遵守下列步骤:
(一)统计执法人员出示统计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口头答辩;
(四)确认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给与必要的答辩后仍持有异议的,即结束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