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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询问情况应制作《调查笔录》,统计数据质量的核对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当事人审阅,审阅无异议后由统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统计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方拒签的事实和原因,并由两名以上统计执法人员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其他人应注明身份。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检查阶段完毕后,应及时向统计行政机关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行政机关根据对当事人的检查结果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统计工作规范、无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工作虽有不规范的现象,但尚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制发《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书》;

  (二)虽有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但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统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检查后,应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送检查情况。

第三章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实施简易程序应遵守下列步骤:

  (一)统计执法人员出示统计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口头答辩;

  (四)确认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给与必要的答辩后仍持有异议的,即结束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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