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统〔2009〕36号)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
经省统计局同意,现将《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监督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执法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或者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相对人,即被检查或被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统计行政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配备足够的统计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物资和设备,以保证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向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