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使用的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来自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五)从事放射性、感染性、化学毒性和其他特殊动物实验的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实验动物、设施及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使用的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实验动物种子来源背景资料和质量合格证;
(四)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五)设施内外环境平面图;
(六)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道德(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及章程。
第十二条 使用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设施及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过评估能供应合格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的供应商名单;
(四)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五)设施内外环境平面图;
(六)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道德(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及章程。
第十三条 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审批、发证和备案程序按照(湖南科技网)公示的《湖南省科技厅实验动物许可证颁发实施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在届满前三个月按照初次申请许可证的相同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换证;变更许可证适应范围或实验动物设施迁移和改(扩)建的,应当按照初次申请条件和程序办理。
许可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涂改,遗失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等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出售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应主动、及时提供质量合格证。
第十六条 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动物实验,应与对方签订委托动物实验协议书,并向发证机关备案和提交年度完成委托动物实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