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备案工作。
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动管办)具体承担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设施及环境质量检测结果等是许可证发证和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由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和相关专业技术评审的单位承担,接受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岗位资格证书发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印制和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和使用统计等工作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科技立项和成果鉴定、教学评估、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认定等行政管理中,应把取得许可证作为事前审查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产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相应等级和相关产品的设施及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有足够保证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正常生产、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了岗位资格证书的科技和工勤人员;
(三)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使用的相关产品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五)生产的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有质量自检能力或签订了委托检测协议书;
(七)有运输包装笼盒和车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 申请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设施及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有足够保障正常动物实验、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了岗位资格证书的科技和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