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科条字[2009]101号)
各市州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水产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
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保障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科技部等国家七部(局)《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湖南省境内(不含驻军)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