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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 应当向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的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 履行回收临时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或废弃的烟花爆竹产品的义务;

  (十二) 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可实行专用封签管理。专用封签制作和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 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三) 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 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严禁离店经营;

  (五) 从核准在本县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六) 废弃产品应及时缴存批发企业。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一) 超越职权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程序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安全条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六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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