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小组应当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鉴定意见,填报《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2),并提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建议。验收主管部门据此做出验收结论,并向企业发出《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 验收有关问题的处置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请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再安排引导资金项目,并对项目单位及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对于该项目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余额将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工艺技术设备、投资效果及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由验收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单位按照《验收鉴定书》的有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改变专项资金投向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按《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处置。
第十六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拨付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余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职务:
报告日期:
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建立时间、地点、归口行业,项目建设前后单位规模、生产装备水平、近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