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第六条 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改造方案,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日期,投资情况等。项目验收前,应编制好项目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投资效果。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设备到位及运行情况、土建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
(四)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及项目建设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
第九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自项目竣工后六个月时间内向省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附1),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据此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成立由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