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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四、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五、关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六、关于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税问题
  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七、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从事异地经营,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情形进行征管划分: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办理了跨区经营项目登记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否则,由经营行为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前款异地经营是指外地个体工商户来穗经营,以及我市个体工商户在“三区两市”之间或者“三区两市”与市区之间跨区经营(“三区两市”指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
  八、关于个人履行劳动合同保密或非竞争条款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条款或非竞争条款而取得原任职单位支付的收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有关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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