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机制,控制源头
(一)建立巡查发现机制。区县拆违办要整合辖区内拆违实施部门的巡查力量,结合街道和乡镇的日常管理巡查机制,加强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发动居委会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搭建行为。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格化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并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建筑情况移送区县拆违办。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管部门或者区县拆违办。区县房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的巡查、劝阻和制止。
(二)实行统一举报受理。“12319”城建热线(以下简称“城建热线”)是市建设交通委设立的违法建筑查处24小时举报受理电话。各区县拆违办应设立本区县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实行一级分转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建热线受理的违法搭建举报事项的分转工作。城建热线在受理举报事项后,应立即转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报后,即时分转到相关区县拆违办。各区县拆违办应建立联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信息平台。
三、快速查处,严格执法
(一)限时到达现场。区县拆违办要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各类举报、转送、巡查发现的违法搭建案件,派出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二)快速查处。对正在搭建的建筑,区县拆违办派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出示搭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明材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施工,经调查取证后,由区县拆违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对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根据“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计划,由区县拆违办、拆违实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查处和拆除。
(三)处置信息反馈。区县拆违办要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拆违实施部门分转、转送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置信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分转至各区县拆违办的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责任考核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