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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现就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建立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加强全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综治办、市信访办等部门和18个区县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主要是总结拆违工作和表彰先进,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拆违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拆违工作中具体问题。
  (二)建立健全区县拆除违法建筑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的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违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区县政府为拆违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经费,组建联合执法队伍,配置必需的装备和设备,落实拆违施工力量,确保拆违工作的有力推进。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根据区县政府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一部署,主动协调所属辖区内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等部门形成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合力。乡镇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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