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24号)、《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7] 258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8] 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增加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坚持分类实施、分批解决,有效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补贴对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且购买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的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产权房)的家庭。
三、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户货币补贴13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安排,将年度货币补贴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货币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审核。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受理单》,并将申请家庭的材料报区国土房屋分局。区国土房屋分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申请家庭的货币补贴资格并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建立档案,发放《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