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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7

伪造、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并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伪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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