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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并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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