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