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检查发现下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开案情和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应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实施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以下为最高幅度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和《实施标准》由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事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2
|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 对申请人予以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