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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郑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雨径流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及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市、县(市)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制度。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同时进行。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排污口,在进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其在线监控装置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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