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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23.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24.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25.市中小企业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五、文件归档与管理
  26.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27.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28.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29.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应当披露的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1)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
  (2)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3)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4)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5)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六、监管工作的保障
  30.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31.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市中小企业局应及时向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
  32.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成立机构,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33.监管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按规定独立做出监管结论,不受非监管人员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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