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补充材料,以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市中小企业局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16.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风险分析
17.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18.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资产质量、流动性、财务和内部控制等状况。
19.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按季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风险评价;
(2)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
(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5)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20.市中小企业局应当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3)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5)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6)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7)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四、风险处置与整改
21.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整改和纠正。
22.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