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同时,市中小企业局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
4.市中小企业局必要时可向省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建议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5.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
6.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报市中小企业局核定。
二、信息收集与核实
7.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8.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9.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10.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中小企业局报告重大事项。
11.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监督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负责人员,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12.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市中小企业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13.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14.各级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