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化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改革。省财政2009年一次性对每个试验区各支持1000万元,市、县(市)各配套500万元。同时吸收部分社会资本,支持试验区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加大对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为试验区文化项目提供较大额度担保的担保机构,比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积极培育试验区文化企业,使其通过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融资。
(七)扶持试验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等方式,在试验区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并在项目征地、拆迁、各项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试验区文化事业和文化设施建设,并按税法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二、支持试验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八)支持试验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各地经省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试验区规划中确定并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
(九)支持试验区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园区。纳入试验区整体规划并经省政府批准的特色文化旅游园区,可以比照享受同级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对试验区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投入。试验区财政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文物、体育等文化领域的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国家和省对市、县、乡镇、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和国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优先安排试验区内的建设项目。省财政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根据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适当增加市县文化事业标准支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对试验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倾斜支持。
(十一)支持试验区龙头文化企业加快发展。对上缴税收贡献突出的试验区龙头文化企业,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将试验区内转制文化单位推荐上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国家批准后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试验区内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在自有场所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试验区内的文化企业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其经营用地及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