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选定与贷款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十一五”规划和锦州湾西海工业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五)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
(六)其他必需的要件。
第十条 城投公司向市发改委报送备选项目名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贷款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三)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和重要程度对备选项目进行初选,并将初选名单报锦州市开发性金融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将市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名单反馈城投公司。
第十三条 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实施安排,并据此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履行贷款审议及核准程序后,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提款程序及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提款前,城投公司必须落实开发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按要求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具体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