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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2009修改)

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与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的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城投公司作为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市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五)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的初选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代表政府协调并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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