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价格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配套服务项目中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制定或调整,应考虑殡仪馆服务等级(国家评定)及殡葬服务质量,尽量简化和归并价格项目,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殡葬服务价格的文件,应抄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持工商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存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存复印件)和民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存复印件)以及有效的殡葬价格文件,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领取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价格属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殡葬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满足不同层次丧葬消费需求,由丧葬用户自行选择殡仪服务内容”的原则与丧葬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义务,确保服务质量。殡葬经营者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宣传资料上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丧葬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逐年加大对当地殡葬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职能,及时受理丧葬用户的投诉,依法查处损害丧葬用户权益、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条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