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调整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为确保政策实施到位,各地应严格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按《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应及时取得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工业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意见,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竞得价格(或中标价格)成立的约束条件。
(二)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向出让地块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执行本通知有关政策的认定申请,填报《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见附件),并取得认定意见。
(三)政策调整对象实行分类分级认定。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出让地块承载的生产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负责具体认定;用地集约由与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认定。
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为县级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在《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中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为县级以上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分别逐级上报审核。
四、政策调整的落实与监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1、出让公告中应将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予以说明。
2、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配发合同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出让地块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收取履约保证金,由受让人在按竞得价格(或中标价格)缴付出让金时一并足额缴纳,并作为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记载。竣工验收时认定受让人已经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约束性条件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未履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