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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价对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现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对象与认定条件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工业项目用地:

  (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规定标准,且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单位土地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幅度分别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40%和10%以上。

  (二)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是指,在产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生产活动。该生产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的小类予以认定;产地是指农、林、牧、渔业产品所在的省辖市范围。

  二、政策调整的目标与减价标准

  按照调高调优调强的要求,围绕努力形成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对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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