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9]57号、苏财综[2009]37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人函[2009]97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人事考试机构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考试费 (具体收费项目 、试行标准及收费分成规定详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函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