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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不再保留的机构,房地产移交给新组建的部门,并由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三)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原有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理变更、使用手续后留用。
  五、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和住房存量补贴按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待机构调整完毕,再由职工所在单位对账户管理进行调整。其中,职工存量补贴的兑现工作,按照省房改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完备手续。
  六、工作要求
  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隐匿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所涉机构编制事宜由省编委办负责解释;公产管理事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资产清查和管理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房地产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事宜由省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名单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
  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煤炭管理局、省招商引资局(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省对外经济协作中心、省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管理和质量监督所;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的铁路建设办公室、省西电东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我省自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省物价局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暂不办理。
  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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