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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不再保留的机构报送经费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置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省财政。
  (四)新组建机构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置并入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五)因机构或职责调整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机构,由新组建机构或接收机构上报调整预算,由省财政厅核定后作相应调整,收回或划转预算指标。
  三、关于资产问题(除房地产以外)
  机构改革期间,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对本单位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因私或责任性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一时确实难以收回的,须附借据并说明不能收回的原因,落实相应责任;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其他有关情况;用于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核定并报送省财政厅,经批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其全部资产根据职责划转情况进行调整,划转调整情况应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其资产留原单位使用。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的房地产都是国有资产,各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出租。属公有住宅的,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报经审批后,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出租,所得收入存入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其他确属闲置需要出租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所得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上缴省财政。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房地产处置(如:出租出借、出售、转让和对外投资等)。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要对所有房地产(指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进行清理造册;已外借、出租的要及时收回,租借合同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并附租赁合同,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其他有关情况;对外联营、入股、抵押、担保等,要附有关资料和合同等文件,并注明现行情况;已拆迁尚未回迁的房地产要附拆迁资料和协议书等文件资料,然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送省财政厅,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新组建的机构,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土地,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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