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5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监察、审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经费问题
(一)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以本文印发之日起60日为预算截止期。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部门负责列支。预算截止期满后,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管理,按照我省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制定。
(二)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按资金来源渠道清查核实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款项,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满后30日内由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清查小组报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