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积极推广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团组织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创新业务模式,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有机联动长效机制实现形式,进一步落实扩大使用人群、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范围的政策要求,更好的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青年创业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十)继续做好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开展专家服务团与创业者进行一对一的市场调研、项目选择等活动。对大学生在加强创业培训的同时,要增加金融知识、创业项目信用培育、创业贷款扶持等方面的培训。对于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由各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对有能力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的或由其家庭和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中有稳定收入、优质客户担保的大学生提供贷款,可由本人为借款主体,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四、营造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一)建立金融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对承担社会公益性、低收益业务、或在企业因政策环境发生变化、一时出现经营风险时仍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与企业共渡难关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业务补偿。省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担保机构按照平均担保总额的1%-1.5%予以补助,对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在5%以内的,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实行限率补偿。
(十二)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要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管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省银监局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定期进行检查、督察;按年度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并完善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向省金融办报告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的工作,严格执行代位清偿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申报的逾期贷款和贴息资金要及时核销补偿、拨付到位,调动经办金融机构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