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公园、游乐场、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之内不得开设网吧、游艺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彩票投注站点,600米内不得设立彩票专营场所。网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学校、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帮教矫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组织实施职业教育或者培训,为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变相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和福利机构,为残疾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康复、医疗等提供保障。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幼儿园门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设置警示、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施划人行横道线,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
在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时段,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安排民警或者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的交通秩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未成年人。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接送未成年人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格核定车辆限乘人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