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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建设和配置卫生间,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
  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暂不参加剧烈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组织应当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艺创作和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毁坏或者改作他用。
  影剧院、体育场馆以及其他适宜未成年人的经营性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优惠。
  第二十七条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网吧、游艺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文化部门应当建立网吧社会监督制度,会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关心下一代工作机构等招募志愿者为网吧监督员,对网吧进行社会监督,制止在网吧浏览、下载、发布、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行为,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当地政府应当对网吧监督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省互联网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受理互联网违法有害信息的举报投诉,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网站名单。网站、网吧应当及时清除、过滤或者屏蔽互联网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有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移动通讯、网络接入服务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通过手机、互联网发布、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采取信息审查、播出管理、记录留存和违法有害信息发现、防范、报告措施,保证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文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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