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文化娱乐、卫生保健、社会实践等有益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不得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诽谤、歧视未成年人,不得用罚款等手段惩罚未成年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判别能力和自律意识,教育未成年学生文明上网。学校的互联网上网场所应当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和上网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法制教育,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开设家长课堂或者家长开放日,保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和联系。鼓励和支持学校与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教育讲座,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未成年人。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不得歧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卫生等安全教育和防灾避险教育,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险避灾演练等活动的专业指导。
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和消毒,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