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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9修订)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关政策;
  (四)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和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信,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制定社会政策、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社会组织、学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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