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十七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