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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6.其他民政事业单位。

  民政部门主管的新闻报刊、信息档案、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后勤服务等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民政事业单位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包括: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艾滋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慈善机构、捐赠机构、安置农场、低保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单位等民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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