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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2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放射工作单位:
  为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强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放射工作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各放射工作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提高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做好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放射工作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妥善保管,终身保存。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应由具备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最长不得超过90天。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强化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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