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为加强我市取得资质的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定于2009年7至9月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含放射防护,甲级、乙级、丙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含放射防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
(二)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三)报告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五)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
(六)有关档案是否健全;
(七)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持续有效运行;
(八)是否履行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
(九)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二、检查方式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
取得职业卫生技术资质的机构按照“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表”(附件1)的要求做好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自查工作报告。
2、提供2009年度正式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报告供抽查;若未开展相应业务的,说明原因。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附件8),同时提交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
4、现有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附件9)。
5、最新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目录、操作规程目录、作业指导书目录等。
(二)监督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会同有关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同开展,具体方式如下:
1、听取汇报:听取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情况和工作总结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抽查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档案,检查仪器设备等。
三、时间安排
7月15日前为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阶段,请各单位按要求将自查表(附件1)及自查工作报告上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监督一科邮箱:yk@wsjds.com.cn。7月20日至9月18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将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市卫生监督所安排,提前2天电话通知被检查单位)。
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按批准的资质项目填写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情况汇总,具体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记录表(附件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表(附件3)、放射性物质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情况表(附件4)、化学品毒性鉴定情况表(附件5)、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附件6)、职业病诊断情况表(附件7),并将上述材料和2009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总结在10月20日前上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邮箱:yk@wsjds.com.cn。
附件1-附件9各单位可从www.bjhi.gov.cn上下载。 四、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严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要认真听取被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机构,责令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被检查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自查,认真总结开展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表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记录表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表
4. 放射性物质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情况表
5. 化学品毒性鉴定情况表
6. 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
7. 职业病诊断情况表
8.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9.现有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二○○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赵宇、周志文; 电话:65007185、65007137)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表
一、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基本情况
(一)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二)机构资质: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号: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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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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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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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的检测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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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化学品毒性鉴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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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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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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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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