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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部门要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调配人员,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执法和监测体系建设,市、县两级要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四、加强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一)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防疫员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出证前要严格查验有效期内的免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并与饲养场(户)签订“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证物相符的予以出证;严禁异地出证,特别是禁止对外埠动物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屠宰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对进厂动物要严格查证验物,包括查验是否有“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证物相符(包括畜禽标识号)的准许屠宰;否则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肉品品质检验,改善肉品品质。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有条件的县以上屠宰厂应当建立排酸车间。
  (三)加强外埠生猪等食用动物的屠宰管理。对持有合法检疫证明的外埠生猪等动物,要按照先进行残留检测,再屠宰的操作程序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对不合格的,依照《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五、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
  健全市、县两级无公害畜产品工作体系,规范认证工作,加强认证监管,提高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牧企业(如标准化畜牧小区的认定等),必须是已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企业;城市超市优先采购经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的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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