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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三)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支付待遇执行。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并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用于支付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2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年度内多次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以上医院住院时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50元。

  住院支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医疗费用按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分别按医院级别提高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

  2.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和管理办法,按我州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规定执行。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规定报销,即: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

  3.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对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不建个人账户。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采取按每人每年30元包干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高校附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或高校医务室作为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等内容的定点结算协议。

  4.就医管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制。高校所在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或高校医务室可作为参保大学生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治疗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确定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大学生患病在所在地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按规定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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