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推行施工、监理、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的施行。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已完成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财政评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具有工程量清单但符合其他招标条件的,因情况特殊确需招标的,须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书面同意。
第十条 无施工图或有施工图但未获得审查通过的,不得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不论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评标,只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不得因单项价格因素作为废标处理。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除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当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资格后审按照《施工招标标准文件》(2007年版)规定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不得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照四川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评审按评标的规定执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