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四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设时,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全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后,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申请邀请招标,必须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外,招标方式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自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文件审查备案
第六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配套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其中,招标文件相关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出,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备案,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商务标备案。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按有关规定严格备案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交易中心)应将招投标活动整套材料装订成册(包括项目审批部门批复、核准文件、财政评审意见、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网页截图、以及上述备案材料等)。同时将装订成册的复印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