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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09〕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州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全州对口援建项目中,“交支票工程”和“合作共建”项目中责任主体为当地政府的项目;

  (六)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了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工作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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