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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及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对事务所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广东省财政厅执行。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加强与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他专员办的沟通与协调,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应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正、透明,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及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教育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应恪守监督独立性,保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监督形象,不以任何形式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与履行监管职责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应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序号

客户名称

企业类型

报告

文号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签字

注册

会计师

审计报告日

被审计单位

资产总额

(万元)

被审计单位

营业收入

(万元)

收费

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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