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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建设项目核准和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建设项目核准和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发改城[2009]131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建设,简化项目核准手续,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住宅建设项目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核准的权限
  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按照‘以区为主、市区联手’的原则加以推进”的工作要求,考虑到基地内项目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建设,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集中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是指宝山顾村、浦东曹路、南汇周康航、松江泗泾、闵行浦江、嘉定江桥、青浦华新和浦东三林等大型居住社区基地,以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
  二、项目核准的要求
  1、操作程序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市政府确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范围,梳理汇总市级集中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形成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所在地区、建设单位、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根据项目推进实际情况,分批次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批复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清单,明确项目核准事项和具体要求。
  2、申报要求
  经批准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市级集中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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